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12項禁令
根據《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2月13日),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
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范職務消費,不得有以下行為:(1)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2)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3)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4)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5)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6)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7)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8)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10)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于職務消費支出;(11)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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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湘風紀網